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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母亲欲给小孩更改姓名 因父亲不同意被法院驳回时间:2022/4/5 浏览次数:510次 【返回】
夫妻离婚后,一直抚养小孩的母亲欲给小孩改名,小孩父亲不配合,母亲便以小孩名义告上了法院。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姓名权纠纷案。
郭某与尚某于2015年8月登记结婚,于2016年7月生育儿子即本案原告,现小孩尚未成年。2019年7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确认双方婚生小孩由母亲尚某抚养,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止。2021年2月,原告母亲尚某作为小孩的法定代理人以小孩名义,向法院提起姓名权纠纷,要求郭某配合办理变更姓名事宜,让小孩改随母姓。本案审理过程中,父亲郭某不同意小孩变更姓名。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的姓和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其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本案中,原告系郭某与尚某婚生之子,其户籍信息登记的姓名随父姓,且目前原告尚未成年,其申请变更姓名,应当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现郭某即原告父亲未同意其变更姓名,双方也无变更姓名的约定,故原告主张郭某配合其办理变更姓名事宜,跟随母亲尚某姓尚,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东湖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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