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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在校期间走失 学校疏于管理应担责

时间:2010/1/26 浏览次数:2090次 【返回】
    1月25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生命权纠纷案,被告吉水县某小学承诺赔偿原告刘贱美、陈龙秀的儿子刘志峰的死亡赔偿金5.5万元。

    2003年5月23日上午7时许,两原告之子刘志峰(1998年2月出生)前往吉水县某小学就读幼儿班,到校后,刘志峰在校园内玩耍。8点30分钟开始的第一节课,班主任即发现刘志峰没来教室上课,但其未向学校或家长报告该情况。当日11时许,原告陈龙秀到学校接人,却发现刘志峰不在,随即向学校反映了该情况。次日,原告又向公安局报案,并多方寻找,未果。2007年7月,原告向法院申请宣告刘志峰死亡,法院已于2008年作出判决宣告刘志峰死亡。为此,原告以学校疏于管理为由要求被告吉水县某小学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9万余元。另查,被告吉水县某小学的校园没有修建围墙等相关防护设施。

    审理中,经吉水法院多次努力、力促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如上调解协议。

 

      (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王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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