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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冒丈夫办售房公证 房产被卖丈夫告公证处时间:2010/2/27 浏览次数:2095次 【返回】
近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公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张先生将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原北京市崇文区公证处)告上法庭。
原告诉称,“2006年5月,其妻子金某冒充自己,到北京市崇文区公证处办理了委托代理公证。该委托书载明,原告张先生与妻子金某同意将张先生名下的位于丰台区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张先生自愿委托妻子金某为其代理人,办理房屋出售的一切事宜,且李某有转委托权。 2006年6月,金某与一名姓白的男子在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办理了委托代理公证。该委托书载明:张先生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于2006年5月19日经崇文区公证处公证由妻子金某全权代理出售房屋事宜。现因金某出差,无法继续办理有关出售事宜,根据张先生的授权,金某转委托白某作为金某的代理人出售房屋。 2006年6月19日,白某以金某的名义将此房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与第三人贾某。贾某于2006年7月17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张先生认为,北京市信德公证处未尽到必要审查义务即出具公证书,致使自己的房屋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卖,而买受人因善意取得已经获得房屋的产权。这份内容不真实的公证书已经给自己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 北京市信德公证处玩忽职守,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要求北京市信德公证处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五万元。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刘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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