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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隐瞒妻子分娩事实起诉离婚被驳回时间:2010/4/12 浏览次数:2276次 【返回】
4月12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查明女方分娩二个月,男方隐瞒此事实不撤诉,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王冬与被告洪丹(均系化名)于2008年11月自由恋爱,次年4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双方性格各异,常为家庭琐事争吵闹矛盾,导致夫妻感情裂痕。原告于2010年3月27日以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承办法官查明原告隐瞒了被告在2010年1月25日婚生一女婴的事实后,依据我国婚姻法三十四条“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的规定,做原告工作,但是原告不撤回起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李业庚 曲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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