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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诉龚先生离婚后同居补偿案律师函

时间:2010/8/23 浏览次数:3662次 【返回】
    

   律师函

关于:离婚同居补偿事宜

 

尊敬的龚某某先生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系根据我国法律成立并在广东省司法厅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陆歆同志(执业证号:14403200910585101)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委托人李女士之授权,现就题述事宜致函如下:

一、基本事实:据委托人李女士陈述,龚先生与李女士曾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6月份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曾短暂复合,一起同居,后因故分手。20081011,龚先生手书《欠条》一份,对补偿金额与支付期限作出明确说明。但自200811月起,龚先生并未依约按期支付补偿费。

上述事宜,有《欠条》一份为证。

二、该《欠条》是龚先生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所显示的内容并不违背法律强行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龚先生在出具欠条前,对于补偿金额与履行能力已有合理与理性判断;且欠条出具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

因此,该欠条具有法律约束力,欠条出具方应全面、适时和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就本案而言,龚先生你未依欠条指定的时间履行支付义务,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㈡意思表示真实;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依照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因此,委托人李女士要求你依据欠条履行债务、支付补偿费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支持,并可以主张要求你赔偿损失。

四、本律师希望你能通过协商方式履行指定义务,一次性还款、分期还款等方式均可在协商之列。请你在收到此函后3天内与本律师联系,并给出明确答复。

五、若你拒绝以积极的态度协商或仍借故拖延,李女士将授权本律师直接启动司法程序,到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你履行义务并赔偿损失。与此同时,将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由法院对你名下的车辆、房产和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并且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和保全费将由你承担。

查封和冻结等法律强制措施的启动,将对你个人诚信和声誉带来严重影响,此不利后果是显而易见的。当然,此后果并非各方所乐见的。

六、你在接到此函后,可直接与本律师联系,电话13714544898。本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免税商务大厦13楼。本所联系电话:(075583023939,传真:(075583023230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八月十二

 

 

 注:本律师函由本案承办律师陆歆律师受当事人委托而发出的,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需要,上传文件作了部分修改。现该案仍在诉讼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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