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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某某与廖某某离婚协议

时间:2010/9/30 浏览次数:3048次 【返回】
 

离婚协议

甲方巫某某,男,身份证号码:略。

乙方廖某某,女,身份证号码:略。

甲、乙双方于2006年×月××日在黑龙江省××市××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儿子,巫某,2007年×月××日生。婚后,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合,观念不同,感情确已破裂,不愿继续共同生活,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现双方就离婚、儿子的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并同意于2010年×月××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或者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如果起诉离婚,双方同意共同申请法院依据本协议内容进行裁判。双方对签署本协议书的法律后果是清楚的,即婚姻关系不会因签署本协议而解除,只有通过办理法定的离婚手续才能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二、双方同意儿子巫某由廖某某抚养。巫某某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壹仟元整(¥1000)。抚养费从办完离婚手续当月开始给付,直至巫某18周岁止。巫某18周岁后确因上大学等教育费用需由双方承担的,另行协商确定。

三、巫某某本人及其父母(孩子的外公(爷爷)、外婆(奶奶))均享有随时探视巫某的权利,原则上为一个月探视一次,具体探视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廖某某本人及其亲属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变相阻止。

四、廖某某应开具专门银行账户并告知巫某某。巫某某应在每月10日前将抚养费打入指定账户(在总额不变前提下,此款可每月给付或一次给付多月)

五、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估算及分割计算。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户头有人民币50万元;出借男方朋友20万元;出借男方父母10万元;婚后房产一处(房产名称:××花园×栋水瓶座11L,房产证:深房地字第50002×××××号)。其中女方户头款项归女方所有,出借的人民币共计20万元归男方所有,共有房产平均分配,一方主张房产,应给付另一方房产价值一半的经济补偿。离婚后,双方独自生活和工作形成的权益由各自独立享有,形成的债务由各自独立承担。离婚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干扰对方的生活。

六、除本协议第五条外,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巫某某                                                              廖某某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注:此《离婚协议》是陆律师为委托人代为起草的法律文书,考虑委托人的隐私,文中人物姓名均已做更改,且部分内容有修改。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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