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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民事答辩状

时间:2010/9/8 浏览次数:4990次 【返回】
 

上诉人:周×

被上诉人:李××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542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男,汉族,……。

被答辩人×,女,汉族,……。

答辩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在履约期内一房二卖,一审法院认定其根本违约,认定事实清楚。

1.在双方签约后第4天,被答辩人将房产他人。被答辩人将涉案房屋转买给第三人朱××的时间为20091227,成交价为88.5万元,高于与答辩人的成交价86.9万元。被答辩人无视合同约定,将房屋转卖给第三人,其动机是基于利益驱使。该交易时间与交易价,被答辩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足以证实。

2.依双方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在双方办理资金监管手续的前提下,买方支付首期款的时间为10天,即在201013前;在超过履约期限10日后,即在2010113后,双方都可解除合同。在201017,被答辩人已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转移手续。111完成三级转移登记。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将房屋转卖给他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被答辩人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3.双方约定以银行监管方式支付首期款。《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三条第二款(2)中约定:“……银行按揭付款买房的首期款(不含定金、交房保证金)指定银行监管,买方须在上述付款期限内将需监管的资金存入监管帐户,买卖双方须在该期限内与监管机构签署资金监管协议,该款项按监管方之监管协议规定的程序操作。如因卖方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则买方有权待卖方办理完监管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款”。从该条款可以看出,在原、被告双方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确定资金监管账号后,原告才向指定账号支付首期款。

因此,在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答辩人并不存在违约情形。双方争议起因是被答辩人因逐利而恶意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被答辩人根本违约事实清楚,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并无不当之处。

二、争议双方基于自由选择权,同时采用同一计算方式主张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显示出对双方权利的尊重,该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1.双方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依照《合同法》第116条规定,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是守约方的权利。被答辩人认为答辩违约而进行反诉,反诉请求是要求答辩人按成交价的20%支付违约金。因此,在选择定金还是违约金这一问题,双方没有争议,都同意选择适用违约金。

2.因房价上涨,答辩人损失远高于违约金。因转卖房产而获利,被答辩人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交易准则。且涉案房产现已涨价到120万元,答辩人已经无法用相同价位购买到该房产,答辩人损失明显。

在被答辩人未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请求适当减少的前提下,一审法院依双方同时主张的违约金而做出相应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因本案被答辩人违约事实清楚,损害了答辩人的合同权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护答辩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七月二十六

 

注:受二审被上诉人李××委托,本站陆歆律师在仔细分析案情后,针对上诉人周×提出的上诉请求,陆律师代为起草的二审民事答辩状。该案已于2010年7月26日下午2:30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3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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