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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江南与李霄霞离婚协议

时间:2010/9/17 浏览次数:2747次 【返回】
 

离婚协议

甲方:宋江南,男,公民身份号码略

乙方:李霄霞,女,公民身份号码略。

甲、乙双方于199928在黑龙江省××县××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二个小孩,女儿宋敏于2000125出生,儿子宋明清于200573出生。

因不愿继续共同生活, 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经协商一致,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姻关系解除

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并同意到法院起诉以调解方式办理离婚手续。

二、子女抚养

1.儿子宋明清由甲方抚养,甲方同意女方不支付抚养费;

2.女儿宋敏由乙方抚养,甲方同意按10000/月标准支付抚养费给乙方,支付时间在每个月底前;

3.在不影响宋敏、宋明清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甲乙双方都可随时行使探望权;

4.未经同意,甲、乙双方不得更改小孩宋敏和宋明清的姓名。

三、财产分割

1.房产的处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街道万科城(二区)××号楼××××号房产登记在甲方名下,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乙方同意该房产由甲方享有所有权,乙方与小孩享有永久居住权。甲方不得出卖该房产,如甲方出卖该房产,应按出售价的2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该房产的指定继承人为儿子宋明清,甲方不得另行指定继承人。

2.人身保险的处理:双方于2009320以夫妻共同财产现金150万元购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寿瑞丰两全保险(万能型)一份(保单号:××××××××),投保人、被保险人为甲方,受益人为女儿宋敏。

甲方同意:在保险期间,甲方不得退保,不得更改受益人。如甲方退保,则由保险公司返还的现金价值由乙方所有。

3.其他财产:位于万科城(二区)××号楼××××号房产内的家俱与家电由乙方所有,其他登记在各自名下的财产由各自所有,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四、债权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对外债权,也没有发生任何债务。如私自发生对外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责任。

五、声明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完全知情,如果发现有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同意放弃分割,由所有方或占有方享有完全权利。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注:本《离婚协议》由本站陆歆律师代为起草,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考虑离婚当事人隐私,以上均为化名。因双方当事人就离婚一事并无异议,现已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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