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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珊诉付优香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起诉状

时间:2010/9/24 浏览次数:3551次 【返回】

民事起诉状

原告:易珊,女,汉族,……。

被告付优香,女,汉族,……。

诉讼请求:

1.由被告支付借款人民币110,0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0916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算至被告付清全部借款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与易大庆系夫妻关系,双方在20051012登记结婚。易大庆自20086月份起开始患急性髓细胞白血病,患病期间多次住院治疗,于2010523因肺部感染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

因生病住院治疗之需,易大庆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09515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10万元汇至易大庆个人账户。该借款有易大庆亲笔书写的《借条》为证。在2010521,易大庆因肺部感染住院抢救,原告再次借款1万元给易大庆。以上借款共计人民币11万元,易大庆在生前未归还给原告。

原告认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因治病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易大庆过世后,该债务应由被告负偿还义务。同时,在易大庆过世后,因就遗产分配达不成一致意见,易大庆父母已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易大庆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配。

就借款一事,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返还,但被告置之不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审理并判如所请。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备注该案是一起因继承纠纷中引发的案中案。死者易大庆夫妻未生育子女,因丧葬费负担等小事引发家庭矛盾,死者妹妹即本案原告决定追讨死者因生病治疗发生的借款。

在搜集证据过程发现,在死者自患病至死亡期间,其生前的财产(总值约300万元)包括婚前的房产全部被其妻转移至他人名下,其他部分案件现已向法院立案,正在处理当中。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该案现已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立案,案号为(2010)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741号。

本站陆歆律师为该案承办律师,本案的民事起诉状为陆律师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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