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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诉孙××离婚案民事起诉状时间:2010/12/7 浏览次数:3614次 【返回】
【陆律师按语】原告夏××与孙××因感情不合曾多次协商离婚,在对财产分割与小孩抚养问题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本站陆律师在接受原告夏××委托后,经过搜集证据分析案情,代原告夏××书写的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夏××,男,汉族,…… 。 被告:孙××,女,汉族, ……。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决婚生子夏×远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夏×远18岁时止; 3、请求确认“东×阁A区2栋*单元***房”为原告婚前财产并享有完全产权; 4、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大约20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在2002年5月认识并恋爱,于 自认识后并经多次接触,原、被告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大而多次商量分手,并于2003年8月正式分手。但在当年9月份,被告发现已身怀有孕数月,为此双方匆忙办理结婚手续。并非基于感情自然发展,而是因小孩的突然出现而让双方结合在一起,因此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 双方婚后感情并未因小孩降生而有所改善,被告的一些做法却常让原告痛苦不堪与不安。特别是在2005年3月,在未经商量之情况下,被告私自将孩子带回河南农村抚养,直到上火车后才电话告诉原告。后经原告无数次强烈要求,事隔一年多,被告才于2006年5月才将小孩带到深圳,但不到半个月,被告又将小孩带走河南老家,至今未归。被告之行为让原告受尽了亲情的折磨,让原告伤心不已。建立在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加上双方的性格差异而导致婚姻走向终点,原、被告双方无法共同生活。 原告大学毕业工作稳定收入不错,现已买房置业住处固定,有经济能力与教育小孩的能力。原告父母都是大学毕业且为国家公务员,经济收入稳定,家境较好。因原告是独生子女,原告父母对孙子痛爱有加,原告母亲为抚养孙子而从医院提前退休。而被告家中兄弟姐妹四人,父母都在农村,文化程度不高,经济条件有限。因此由原告抚养小孩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同时,抚养小孩是双方法定义务,依被告经济条件,应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孩子满18岁止。 位于东×阁A区2栋*单元***房的房屋由原告单独出资购买,现双方共同住于此屋。2003年9月,原告首期出资86804元以按揭方式买下此房,按揭贷款行是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龙华支行,原告每月需还贷1800余元,现已还清贷款6万余元。在装修房屋及购买家具时,原告又出资50000元;同时因资金不足向被告借款45000元。除此之外,家中尚有空调、存款等其它共同财产(详见财产清单)。原、被告双方无共同债务。 因感情完全破裂,原、被告双方同意离婚,但小孩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多次协商无果,因此成讼。原告为早日摆脱因婚姻带来的痛苦,现依据《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审理并判如所请。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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