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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管辖权异议)时间:2011/1/27 浏览次数:3833次 【返回】
陆律师按语:本案起因是遗产继承纠纷,在某些人的操纵下,当地法院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违法立案。本案再审申请人就法院管辖权一事,寻求法律救济。本站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对一、二审裁判文书及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仔细分析,并代为书写此《民事再审申请书》。考虑保护当事人隐私,其中部分内容有删改,并请勿对号入座。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肖某某,身份信息等(略)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身份信息等(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廖某芳,身份信息等(略) 申请再审事由: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廖某芳遗嘱继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因不服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作出的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0)渝民初字第01866号民事裁定,经上诉后,申请人于2011年1月17日收到(2011)余立终字第03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维持原裁判结果。申请人认为两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仍不服该裁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特提出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余立终字第03号民事裁定,撤销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0)渝民初字第01866号民事裁定,并对本案进行再审; 2、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为遗产继承纠纷,非财产确权之诉,原审法院认定为财产确权纠纷,属案件定性错误。 被申请人廖某芳在向新余市渝水区法院提交的《民事诉状》诉讼请求有二,第一是要求确认遗嘱有效,第二是要求判令登记在刘某庆名下的股票归廖某芳所有。从廖某芳的诉讼请求来分析,确认遗嘱有效属于确认之诉,即确认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存在;要求判令股票归其所有,属于给付之诉。确认遗嘱有效与确认财产权利并非同一概念,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被申请人廖某芳没有提出确认财产权利的申请。 依《婚姻法》相关规定,申请再审人之子刘某庆与廖某芳之间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没有进行约定,没有采取婚后财产分别制。在本案中,廖某芳并没有要求对夫妻财产中个人部分进行确认,而是主张确认遗嘱有效并依遗嘱处理遗产。遗嘱继承抑或法定继承,均不改变遗产这一法律性质。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在受理再审被申请廖某芳案件时,明确了案件案由为遗嘱继承纠纷,而不是一般财产确权纠纷。以上有渝水区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传票》等司法文书为证。 从被申请人廖某芳的诉讼请求、涉案财产属性、原审一审受案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来看,本案均属于遗产继承纠纷不存在财产确权一说。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虽与遗嘱和继承权有联系,但被上诉人提起的为财产确权之诉”,违背了本案事实根本,属于案件定性错误。 二、遗产继承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其有权管辖法院应为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原审法院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本案管辖法院应为申请人之子刘某庆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继承人刘某庆死亡时住所地在深圳市罗湖区,其生前住所地为深圳市罗湖区泥岗东路北侧雅仕居**栋(郁金香)第*层***号,生前住院与治疗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并在该院去世。被继承人刘某庆主要遗产为其名下股票,该股票账户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路证券营业部开具,该证券公司所在地为深圳市罗湖区。因被继承人刘某庆死亡时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均在深圳市罗湖区,渝水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唯一有权管辖法院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三、涉案遗产继承纠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当中,渝水区法院在人为操纵违规立案,该院行为将有损司法公信。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廖某芳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申请再审人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10年12月16日立案并受理,案号为[2011]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92号,现该案正处于审理当中。被申请人廖某芳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10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采取强制措施并已被逮捕,现仍羁押于深圳市福田看守所。在人为操纵下,廖某芳在2010年10月22日向渝水区法院起诉,该院明知遗产纠纷属专属管辖情况下,不排除干扰仍然违规立案。 遗产继承纠纷属专属管辖,特别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均为同一地区时,应不存在管辖权争议问题。但渝水区法院无视法律规定,违规立案,人为造成管辖权争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案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申请再审人而言,希望通过申请再审纠正该院的违法行为。但渝水区法院无视法律规定的行为,将严重损害司法公信,损害法律权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而导致裁定错误。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二〇一一年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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