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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

时间:2011/4/4 浏览次数:2988次 【返回】

      编注:经当事人委托,该《婚前财产协议》由本站陆歆律师代为起草,并进行律师见证。考虑当事人隐私,协议内容有修改。

 

婚前财产协议

                                                                 合同签订地:深圳市福田区

协议人(男方):李某某,男,略。

协议人(女方):母某某,女,略。

甲方、乙方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准备办理结婚登记。为明确婚前婚后双方财产所有权、债权债务承担及其他与财产权益相关的法律事宜,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特作如下协议:

一、双方婚前各自名下的财产,不论双方在订立本协议后是否结婚,均归各自所有,另一方无论在任何条件下,均无权主张分割。

⑴ 截止到本协议签订时止,男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

㈠ 不动产2套):略。

㈡ 动产:有价证券若干;活期存款若干。

⑵ 截止到本协议签订时止,女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

㈠ 不动产:略;

㈡ 动产: 略。

二、协议人双方婚后实行财产分别制,即婚后各自的财产收入、所得、购置的动产、不动产均归各自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婚后取得的:(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归个人所有的财产。

以上一方财产所得另一方无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分割,完全由取得一方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使完全财产所有权。基于一方名义购得的财产所附权利义务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担,与另外一方无关。如在以一方名义购置不动产时,可由一方以自己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及贷款,该不动产所有权利义务以及产权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担,与另一方无关,若有必要,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购买方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一方婚前婚后的房屋贷款还贷部分,另一方不得再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三、婚前婚后,双方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若在婚后借债,任何一方在形成债务时,有向债权人告知“夫妻婚内财产分别制”的义务,即明确告知债权人,所借财物还债责任仅由借款借物人一人承担,与配偶无关,配偶不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债权人在知悉此事实前提下出借财物,否则,若由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原因,致使非借款借物一方承担连带责任时,出借方应按另一方承担和履行连带义务的双倍向另一方支付补偿金。

四、为保证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所需经济支持,双方婚后可就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用于存放共同财产的银行账户等事项进行书面约定,该书面约定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五、双方所生子女的开支由双方承担,具体承担的数额和比例可由双方在子女出生后另行书面约定。该书面约定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虽名为“婚前财产协议”,但不影响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婚后财产处理等本协议约定相关事宜的效力。

七、因疾病、意外等事件可能发生财产继承事项时,协议双方互不继承对方遗产,遗产按以下方式处理:男方全部遗产由父母继承50%,李某登(身份证号:略)继承50%;女方全部遗产交由父母继承100%

八、结婚时彩礼、婚宴、礼金等事项,双方另行书面协议处理。

九、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的法院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律师事务所存档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协议人(男方)                               协议人(女方)

签订时间:一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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