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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怀孕流产,男方应赔偿

时间:2011/4/23 浏览次数:2211次 【返回】

深圳某服装公司女模特小薇(化名)与男友阿文(化名)同居3年后,不慎怀孕又遭对方抛弃。小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友赔偿因引产产生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近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小薇怀孕是与男友自愿发生性行为的结果,因怀孕后引产而花费的医疗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应当视为双方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1万元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男方否认是胎儿父亲

据小薇称,她与男友阿文于1998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不久,双方开始同居。2001年8月,小薇怀孕。男友阿文得知后,开始刻意回避不见她。

2002年2月,腹中胎儿已经7个月,小薇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到医院作了引产手术。她认为,男友“害”她怀孕,又在怀孕期间与她分手,给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应当支付精神损害费1万元,并承担因引产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共计2万余元。在法庭上,阿文辩称,他虽然与小薇有短暂的恋爱关系,但并没有同居,小薇怀的孩子到底是谁的,谁也说不清楚。

为查明真相,罗湖区法院委托深圳市人民医院基因检测鉴定实验室进行亲子鉴定。鉴定报告结论为引产胎儿与两人之间的亲子关系概率为99.99%。

自愿发生性行为费用应均摊

近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小薇与男友发生性关系后怀孕,因引产而花费的医疗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应当视为双方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但法院同时认为,小薇怀孕是与男友自愿发生性行为的后果。因此,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了解,法院这里认定的“合理费用”包括,因怀孕、引产而聘请保姆支出的4000元费用;引产和治疗期间,身体虚弱,搭乘出租车产生的交通费用;从怀孕到引产休息的8个月内的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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