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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艳诉母**威离婚一案民事起诉状

时间:2011/4/27 浏览次数:3107次 【返回】
 

民事起诉状

原告:**艳,女,汉族,身份信息略。

被告**,男,汉族,身份信息略。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决婚生子母**刚由原告抚养,由被告于每月10日前按1000/月标准支付抚养费至母**18周岁时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19928月份认识,双方在未充分了解情况下,于1993年元月1日按当地风俗办酒结婚,并于1993414****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两个小孩,其中女儿母**美出生于199422,儿子母*刚出生于200061

因婚前未作充分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双方在婚后因性格不合,一直争吵不断。以前念在小孩年幼,怕影响小孩成长,双方一直未办理离婚手续。原告主要从事餐饮管理工作,工作压力大,但近年来被告无视原告工作压力,不体谅原告工作辛苦,曾在醉酒后到原告单位吵闹。为此,双方曾多次协商离婚事宜,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女儿母**美现已满18周岁,仍在校读书,愿意随父或随母共同生活,基于其自愿。儿子母**刚虽在老家读书,但每年寒暑假都与原告一起生活,母子感情深厚。由原告抚养小孩,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在原告抚养小孩林家民的同时,被告应支付抚养费。

因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在多次协商离婚不成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审理并判如所请。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注:此民事起诉状已本站陆律师代书,现该案已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立案。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之考虑,对原诉状部分内容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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