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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法院对一少年发首例“禁止令” 一年内禁入网吧

时间:2011/6/3 浏览次数:1581次 【返回】

      新华网广州6月1日电(记者魏蒙)6月1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一名17岁重庆籍的少年作出了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禁止其从缓刑执行之日起在一年内进入网吧。

      据了解,这名少年10岁时父亲去世。其母此后到上海打工。因犯盗窃罪,他去年已在湖北宜昌服刑了10个月。释放后,在中山市坦洲镇的其叔让他在中山一家工厂工作。但他沉迷于网吧里的游戏无心工作。今年1月20日11时许,他欲将从其叔家中搜到的4500元拿走。为对付阻拦他的年仅10岁左右的堂弟、表弟,他竟用菜刀威胁他们。当房东通知其叔入屋查看时,他仍偷偷地拿走了1100元。次日下午,警察在一家网吧内将其抓获。

      对一审判决,他当庭表示认罪服判。再次将他领了回去的其叔,很感激一审法院发出了禁止其侄一年内进入网吧的“禁止令”。他说,这有助于让其侄在监管下安心在他的装修队工作。

      据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二庭负责人胡佑亮介绍,“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一项革新性措施。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第二款及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宣判缓刑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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