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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词(遗嘱继承纠纷案)

时间:2011/6/2 浏览次数:4174次 【返回】
 

原告:廖*芳

被告:肖*祖、刘*梅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案号:(2010)渝民初字第1866

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经本案被告肖*祖、刘*梅委托,并受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前后两次参加了包括开庭审理在内的各项庭审活动。现就本案争议焦点,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提交的书信不具有遗嘱的基本特征,仅是一般的信函,不能与遗嘱混为一谈。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的有效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即立遗嘱人有遗嘱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和遗嘱内容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但刘庆在书信所指明的,并没有处分其遗产的意思表示。

从刘庆所书写的信函正文来分析,包括了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对各位亲朋友好友在生病期间的关照表示感谢,第二是对妻子照顾的感谢,第三是对家人的埋怨,第四是指明写信的目的。从其写信的目的来看,首先指明要家人不要和廖芳在钱财上纠缠不休,再次是敬告家人,希望家人能够团结有所担当。在刘庆书信整个文字行间,没有看到刘庆提及哪一处财产由谁继承,或者他的遗产由谁继承的字眼。并且该书信的阅读对象为“各位亲朋好友”,而非特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之类的人。

从刘庆书信的告知对象及内容来看,我们看不到刘庆有对其生前财产处理的意思表示。即使该书信为刘庆本人所书写,但没有处理遗产的意思表示,因此该信函并不具有遗嘱的实质要件,不属于继承法意义上的遗嘱。

二、书信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单方声明,并不产生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后果。

庆在书信中提及:“为了报答爱妻的照顾之恩,我将我们共同积累的财产分成两半:一半用于我治病,一半用于优芳以后的生活,至于我那一半也全部用光。”原告因此认为在刘庆自认为属于自身的财产已用光的情况下,剩下的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假定此话为刘庆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刘庆所写,是不是能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财产效果呢,答案是否定的。对于结婚后的财产归属,法律将此规制共同财产,没有法定事由不能对婚内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一般发生离婚时或遗产继承时,在此时应夫妻共同财产分成两半。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即使刘庆要将夫妻共同财产分成两半,必须和廖芳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哪些财产归哪方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仍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此,我国《婚姻法》第19条有明确规定。

信函中所述上述内容,是刘庆个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在采用约定财产制时,必须经过双方协议并进行书面约定。未经双方书面约定明确财产归属时,不发生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后果。同样道理,如果刘庆声明全部财产分成两半,廖芳为帮助其治病在其名下的一半财产已经使用完毕,剩下财产为其个人财产,该声明同样没有法律效力。

因此,上述内容并不产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不管在哪一方名下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发生继承时,仍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综上,本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交材料是一般的书信,不是遗嘱。刘*庆在书信中所提到的有关财产分成两半的说法,不符合我国法律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制的规定,不具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效力。因此,本案有关继承的争议,仍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原告诉讼主张因缺乏证据与法律支持,应予以驳回。以上代理意见,提请法庭考虑,请予采纳为盼。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陆 歆  律师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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