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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词(遗嘱继承纠纷案)时间:2011/6/2 浏览次数:4174次 【返回】
原告:廖*芳 被告:肖*祖、刘*梅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案号:(2010)渝民初字第1866号 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经本案被告肖*祖、刘*梅委托,并受 一、原告提交的书信不具有遗嘱的基本特征,仅是一般的信函,不能与遗嘱混为一谈。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的有效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即立遗嘱人有遗嘱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和遗嘱内容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但刘*庆在书信所指明的,并没有处分其遗产的意思表示。 从刘*庆所书写的信函正文来分析,包括了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对各位亲朋友好友在生病期间的关照表示感谢,第二是对妻子照顾的感谢,第三是对家人的埋怨,第四是指明写信的目的。从其写信的目的来看,首先指明要家人不要和廖*芳在钱财上纠缠不休,再次是敬告家人,希望家人能够团结有所担当。在刘*庆书信整个文字行间,没有看到刘*庆提及哪一处财产由谁继承,或者他的遗产由谁继承的字眼。并且该书信的阅读对象为“各位亲朋好友”,而非特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之类的人。 从刘*庆书信的告知对象及内容来看,我们看不到刘*庆有对其生前财产处理的意思表示。即使该书信为刘*庆本人所书写,但没有处理遗产的意思表示,因此该信函并不具有遗嘱的实质要件,不属于继承法意义上的遗嘱。 二、书信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单方声明,并不产生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后果。 刘*庆在书信中提及:“为了报答爱妻的照顾之恩,我将我们共同积累的财产分成两半:一半用于我治病,一半用于优芳以后的生活,至于我那一半也全部用光。”原告因此认为在刘*庆自认为属于自身的财产已用光的情况下,剩下的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假定此话为刘*庆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刘*庆所写,是不是能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财产效果呢,答案是否定的。对于结婚后的财产归属,法律将此规制共同财产,没有法定事由不能对婚内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一般发生离婚时或遗产继承时,在此时应夫妻共同财产分成两半。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即使刘*庆要将夫妻共同财产分成两半,必须和廖*芳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哪些财产归哪方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仍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此,我国《婚姻法》第19条有明确规定。 信函中所述上述内容,是刘*庆个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在采用约定财产制时,必须经过双方协议并进行书面约定。未经双方书面约定明确财产归属时,不发生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后果。同样道理,如果刘*庆声明全部财产分成两半,廖*芳为帮助其治病在其名下的一半财产已经使用完毕,剩下财产为其个人财产,该声明同样没有法律效力。 因此,上述内容并不产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不管在哪一方名下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发生继承时,仍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综上,本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交材料是一般的书信,不是遗嘱。刘*庆在书信中所提到的有关财产分成两半的说法,不符合我国法律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制的规定,不具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效力。因此,本案有关继承的争议,仍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原告诉讼主张因缺乏证据与法律支持,应予以驳回。以上代理意见,提请法庭考虑,请予采纳为盼。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陆 歆 律师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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