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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某诉黄某某离婚一案民事代理词时间:2011/7/14 浏览次数:3389次 【返回】
原告:封某 被告:黄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案号:(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号 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经本案原告封某委托,并受 一、争议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予判决离婚。 1.本案离婚的起因在于被告的多次催促。据原告陈述,因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合经常发生激烈争吵,在每次争吵时双方谈及离婚时,被告都要求原告马上写离婚协议,马上签字办理离婚手续。但原告不愿激化矛盾且不愿继续争吵而躲避,原告的忍让反而换来被告变本加厉的指责。在今年4月中旬,被告在酒后到原告单位吵闹,弄得原告无法单位正常开展工作。在单位同事劝说下,被告提出要求原告马上到法院起诉离婚。为了不影响工作防止被告到单位吵闹,依被告要求原告才到法院起诉。在法院立案后,因法院未在较短时间内将诉讼文书送交给被告,被告不间断地发信息与打电话给原告,问是不是没有到法院去,为什么没收到法院的材料,还说要离婚就快点。 2.被告没有家庭观念、长期酗酒、心胸狭隘是双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因原告工作稳定且经济独立,原告将全部收入用于整个家庭生活,而被告的收入主要是用于酗酒上,从来没有给过生活费,从未贴补过家用。连原告生小孩时,被告也没有支付分文的住院费。被告喝酒没有时间段,中午和晚上都在喝酒,经常喝得酩酊大醉。被告在喝醉后,会经常无休止地和原告吵架。被告疑心重、思想狭隘,在原告单位组织培训或旅游时,在出发前的几天被告总是不断找原告吵闹。 原告很早之前没有提出离婚,不是因为双方感情不错,而是原告存在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传统观念。因被告无休止的纠缠与吵闹,在无法正常的情况下,原告已经忍无可忍才提出离婚。女儿黄*婵、被告的父母亲也支持原、被告双方离婚。因双方感情持续恶化,现已经完全破裂,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依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双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 二、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被告依法应支付抚养费。 婚生子黄*民虽然现在由爷爷奶奶监护,但在寒暑假时会跟随原告一起生活,原告在休息日也经常回家探望小孩。小孩的生活费了也一直由原告负担,被告未支付过抚养费。被告不但不顾家,而且经常酗酒。原告的经济条件等各方面均优于被告,由原告抚养小孩更有利于其成长。被告与小孩感情深厚,且小孩对原告较为依赖。小孩与原告生活时间长,改变生活环境将会对小孩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三款规定,小孩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其成长。 依据《婚姻法》第37条规定,在原告抚养小孩时,被告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参照深圳当地生活水平及被告的收入情况,原告要求抚养费的主张基本合理。 综上,本代理人认为,原告的各项主张合理合法,依法应予以支持。以上代理意见,提请法庭考虑,请予采纳为盼。 代理人: 陆歆 律师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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