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情 您的位置:首页 > 内容详情

男子疑妻出轨将其暴打一顿 获刑7月赔3600余元

时间:2011/8/5 浏览次数:1874次 【返回】

  昨日,惠安男子张某因殴打妻子被石狮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被判赔偿妻子各项损失3600余元。
  
  29岁的张某,和小他一岁的老乡王某,在2009年举行结婚仪式,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
  
  今年2月17日晚10时许,张某因怀疑妻子王某有外遇,在石狮市区一小区的家中,对王某拳打脚踢,导致王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右下眼睑挫伤,左大腿外侧、右小腿皮下出血。经鉴定,王某已达轻伤。今年3月5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案进入诉讼阶段时,王某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向张某索赔3.8万余元。

                    

                                                                                                                             

律师点评:

对于发生在夫妻关系的损害赔偿,常见的有婚内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同居期间的损害赔偿,本案属于同居期间的损害赔偿。

在男女一方致另一方轻伤或以上伤害时,就追究刑事责任而言,都可以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来定罪量刑。但就损害赔偿来看,法院在处理此三类损害赔偿时,具有明显的差异。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情况下,致害一方对另一方的赔偿,其赔偿金额的来源都是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即通常所说“左袋进,右袋出”。因此,受害方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如果受害一方因遭遇伤害时,在追究致害一方刑事责任同时,受害一方可以提起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张某与王某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双方之间关系按同居关系处理,并不是夫妻关系。在张某殴打王某并致王某身体伤害时,王某可以提起刑事附带诉讼,要求张某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但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该新闻标题表述不恰当,与新闻内容并不一致。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㈠ 重婚的;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㈢ 实施家庭暴力的;㈣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点评人:陆歆律师)


 

上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
下一条: 外公做主表兄妹骗取登记结婚 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最新资讯
 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法律问题探析  2009/1/13
 丈夫性功能受损害 妻子索要精神赔偿——间接性权利是否应予保护  2009/4/14
 因人身损害导致性功能丧失——配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09/4/21
 离婚后发现前夫“包二奶”不能要求赔偿  2009/4/24
 浅析婚内扶养义务的履行  2009/5/4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借款效力探析  2009/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9/8/1
 《婚姻法》解释(一)  2009/8/2
 争房产女儿状告父亲 法院最终驳回诉讼请求  2009/8/3
 婚前彩礼离婚时否应返还?李绍兵诉杨秀娟离婚案  2009/8/4
认真做事 专业办案 微信二维码

咨询热线:13714544898
邮箱:lx-lawyer@163.com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7楼

专业专注
© 2002-2022 深圳婚姻继承律师网-陆歆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阔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