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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疑妻出轨将其暴打一顿 获刑7月赔3600余元时间:2011/8/5 浏览次数:1874次 【返回】
昨日,惠安男子张某因殴打妻子被石狮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被判赔偿妻子各项损失3600余元。
律师点评: 对于发生在夫妻关系的损害赔偿,常见的有婚内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同居期间的损害赔偿,本案属于同居期间的损害赔偿。 在男女一方致另一方轻伤或以上伤害时,就追究刑事责任而言,都可以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来定罪量刑。但就损害赔偿来看,法院在处理此三类损害赔偿时,具有明显的差异。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情况下,致害一方对另一方的赔偿,其赔偿金额的来源都是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即通常所说“左袋进,右袋出”。因此,受害方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如果受害一方因遭遇伤害时,在追究致害一方刑事责任同时,受害一方可以提起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张某与王某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双方之间关系按同居关系处理,并不是夫妻关系。在张某殴打王某并致王某身体伤害时,王某可以提起刑事附带诉讼,要求张某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但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该新闻标题表述不恰当,与新闻内容并不一致。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㈠ 重婚的;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㈢ 实施家庭暴力的;㈣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点评人:陆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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