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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公做主表兄妹骗取登记结婚 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时间:2011/7/28 浏览次数:1774次 【返回】
中国法院网讯 表兄妹骗取结婚登记后,因琐事关系不睦,男方遂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婚姻无效。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宣告双方婚姻无效,并对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
原告张某之母与被告吴某之母属于同胞姊妹。2008年原、被告经双方的外公李某介绍订婚,2009年2月25日,原告改大年龄与被告办理了结婚证。2010年10月,被告生一男孩,由于受近亲遗传因素的影响,该男孩先天体质虚弱,刚出生4天就死亡。同月双方就一起外出到广东打工。此间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原告遂以双方系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近亲而骗取结婚登记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并明确放弃彩礼返还。 审理中被告提出,婚后其打工所得40000元钱是交给原告的父亲存放,要求原告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母与被告之母系同胞姊妹,原、被告系近亲结婚,属于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应依法宣告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宣告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并对财产分割问题依法另行作出了判决。
律师点评: 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作实质性审查,只要求男女双方出具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在相关材料齐全时,即可办理结婚登记。在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除胁迫结婚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外,婚姻登记机关不能撤销或宣告婚姻无效。 本案中张某与吴某系表兄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基于优生优育的考虑,张某与吴某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在不能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无效时,应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 法条链接: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点评人:陆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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