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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热恋时为女友购车 分手后两度上法庭追款时间:2011/8/6 浏览次数:2197次 【返回】
恋爱时女友要买车,男方为其付款44900元,后来两人分手,为该款是否应当返还双方产生争议。男方二度向法院起诉,却两次被驳回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恋爱期间一方为另一方的大额支出,在双方分手要求返还,一般依循以下三种途径处理。第一是主张借款合同关系纠纷,第二是赠与合同纠纷,第三是不当得利纠纷。在本案中,男方王某为女方袁某购车支付的44900元,王某第一次起诉主张是借款关系,但在没有借款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借款事实存在时,袁某又主张不是借款,因对案件性质即已支付款项的性质在根本性分歧,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王某第二次起诉要求返还垫付款,从民事诉讼案由来讲,与第一次诉讼没有区别,其结果也是被驳回。 王某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袁某返回垫付款。依《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是否有 “法律上的根据”就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恋爱同居中,一方给与对方财物的目的是很明确的,欠缺不当得利制度要求的“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的构要件。袁某主张是赠与款,已经排除垫付款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一要件,因此,王某主张不当得利不能成立。 王某垫付款的行为应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可依赠与行为主张返还垫付款。王某出资为袁某购买汽车,其目的是为缔结婚姻关系。现赠与行为已然发生法律效力,而若双方最终结婚,王某财产赠与的目的实现,该赠与行为保持其原有效力,涉讼的小汽车仍归袁某所有;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判决袁某返还财产的行为,与我国公序良俗、传统道德相符合。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通则》 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点评人:陆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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