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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夫妻闹离婚 丈夫索要40万青春损失费

时间:2011/8/9 浏览次数:1804次 【返回】

      中国法院网讯  ( 作者: 欧秉学 雷绍明 )   一对打工夫妻因婚后性格不合闹离婚,妻子陶某坚持要求离婚,丈夫黎某则声称赔偿40万青春损失费方同意离婚,夫妻双方在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法庭上鲜明的表达出了自己的意愿。

      陶某诉称,原、被告由于缺乏婚前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暴躁,双方经常吵闹,夫妻感情难以沟通。由于打工的关系,两人离多聚少,互不相让的“冷战”状态也导致了两人的分居。现在双方分居已近两年。

      黎某辩称,夫妻双方结婚时间较久,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并且生育了一个女儿,只是因为家庭琐事的争吵而闹的离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要离婚就必须支付40万元的青春损失费。

      8月8日,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官根据当事双方名存实亡的“死亡婚姻”,且是陶某第二次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请,从维持人与人之间和谐的关系出发着手对离婚进行调解。针对黎某索要40万青春损失费这一要求,法官从夫妻双方打工的经济条件、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对子女健康成长三个方面进行调解。在法官的调解下,黎某愿意放弃40万元的青春损失费,陶某自愿支付4000元给黎某作为经济帮助。黎某、陶某同时就离婚后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子女的归属及抚养费的支付等细节问题上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当场签下民事调解书。       

                                                                                                                                

律师点评:

青春损失费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名词,该名词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均未出现过。该名词之所以为广大群众所知悉,是因为在近年来的司法实务过程中,常常为报刊、杂志所报道。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

在诉讼过程中,诉讼请求的确定是必然要求。对于青春损失费的定性,一般认为应当按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理解。我国《婚姻法》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在四种法定情形下,该项请求才会得到支持。丈夫黎某主张40万的精神损害赔偿,并不属于重婚等法定损害赔偿情形之一。因此,丈夫黎某关于青春损失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但妻子陶某自愿对丈夫黎某进行经济补助,并不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点评人:陆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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