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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私会情人被抓进派出所 妻子诉请离婚索赔十万

时间:2011/8/8 浏览次数:1725次 【返回】
     中国法院网讯  (作者: 王雪 侯洪涛)   中年男子张某与情人在宾馆幽会,结果被人举报涉嫌卖淫嫖娼而被民警查获,虽未被治安处罚,却被妻子刘某知道实情,刘某愤而起诉离婚,并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十万元。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该起离婚案件。

    刘某诉称,其与丈夫张某是高中同学,二人结婚已经十余年,感情一直不错,儿子也已经十岁。自2009年起,张某因为工作出色,被所在的服装厂提拔为车间主任,此后,总不时有丈夫与厂里的外地小姑娘关系密切等风言风语传到刘某耳朵里,虽然张某信誓旦旦保证这些是别人胡编乱造的,根本不是事实,且刘某一直未发现明显异常,刘某虽心里存有芥蒂,但考虑到二人多年的夫妻感情,以及尚未成年的儿子,也就没有过于追究。

    可是,一件突发事件打破了家庭的平静。今年七月的一天,刘某接到派出所电话通知让其去派出所核实一些情况,刘某去后才得知,原来,丈夫张某与该厂一名女工有不正当关系,二人中午去旅馆开钟点房幽会,结果被治安巡逻员碰到,以为是卖淫嫖娼的,结果报警。警察出警后,二人被抓了个现行,二人无奈之下才将实情说出,承认二人是情人关系,不是卖淫嫖娼。最后,民警将刘某叫到派出所核实情况,刘某才恍然大悟。刘某认为,张某有第三者导致二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遂提出要求与张某离婚,并要求其净身出户,张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并请求刘某原谅,保证以后绝不再犯。但刘某实在无法忍受这奇耻大辱,遂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密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十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妻子刘某的诉讼请求有三方面,即要求离婚、获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及精神损害赔偿。刘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主要是看其诉求是否在法律上获得支持。

同居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一般用于异性之间。非法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上述两种分类可以具体类型化为两种:无配偶者与无配偶者同居、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两种。对于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指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般指后两种情形。婚外性,是指已婚者在婚姻之外与他人(已婚或未婚)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相互忠实相互尊重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但偶尔的婚外性行为,并不成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丈夫张某与工友开房偷情的行为,并不是同居行为,在丈夫张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并且没有其他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支持下,法院不会判决双方离婚。

在妻子刘某离婚请求不被支持的情况下,因另两项诉求是建立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基础之上的,在判决不准离婚情形下,法院一般不予处理另两项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点评人:陆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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