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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拒绝房产证上加名 妻子诉请确认共有权时间:2011/8/27 浏览次数:1661次 【返回】
中国法院网讯 (作者:刘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自颁布以来,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和热烈的讨论,特别是有关房屋产权归属的规定,使得不少家庭成员纷纷在房屋产权证上加上自己的署名,催生了一股“加名热”。因为家庭成员不配合署名发生的纠纷也不在少数,最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荆女士诉称,其与被告李先生于2006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7年1月24日按揭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因买房时被告有北京户口,而原告没有北京户口,经济适用房又只能由有北京户口的人购买,故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只记载了被告的名字,原告的名字未能记载,但买房时原告却和被告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贷款,且在随后的时间里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本息至今。现今,被告喜新厌旧,提出种种理由想和原告离婚,且拒绝在房产证上署上原告的名字,具有独占房产的意思,为了维护自己对房屋的共有产权,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房屋的共有产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律师点评: 对于婚后夫妻共同房产,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均不影响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在办案过程中,通常会遇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在夫妻感情亮红灯时,产权登记方私下将房产转卖给第三方而私自收取并转移房款。特别在双方分居时,私下转称房产的行为更为常见。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情况下,可持双方身份证明、房产证、结婚证等,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将共同房产登记到双方名下,即办理“加名”手续,一般较为快捷迅速,且不用缴交契税。但在房产登记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则办理不了“加名”手续。 在本案中,因产权登记方被告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物权法》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点评人:陆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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