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情 您的位置:首页 > 内容详情

丈夫拒绝房产证上加名 妻子诉请确认共有权

时间:2011/8/27 浏览次数:1661次 【返回】
     中国法院网讯 (作者:刘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自颁布以来,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和热烈的讨论,特别是有关房屋产权归属的规定,使得不少家庭成员纷纷在房屋产权证上加上自己的署名,催生了一股“加名热”。因为家庭成员不配合署名发生的纠纷也不在少数,最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荆女士诉称,其与被告李先生于2006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7年1月24日按揭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因买房时被告有北京户口,而原告没有北京户口,经济适用房又只能由有北京户口的人购买,故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只记载了被告的名字,原告的名字未能记载,但买房时原告却和被告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贷款,且在随后的时间里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本息至今。现今,被告喜新厌旧,提出种种理由想和原告离婚,且拒绝在房产证上署上原告的名字,具有独占房产的意思,为了维护自己对房屋的共有产权,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房屋的共有产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律师点评:

对于婚后夫妻共同房产,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均不影响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在办案过程中,通常会遇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在夫妻感情亮红灯时,产权登记方私下将房产转卖给第三方而私自收取并转移房款。特别在双方分居时,私下转称房产的行为更为常见。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情况下,可持双方身份证明、房产证、结婚证等,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将共同房产登记到双方名下,即办理“加名”手续,一般较为快捷迅速,且不用缴交契税。但在房产登记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则办理不了“加名”手续。

在本案中,因产权登记方被告先生不同意将夫妻共同房产变更到双方名下,在此情况下,原告女士选择诉讼方式,要求先生履行一定手续似无不可。因法律规定在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选择诉讼进行加名,是否有必要,则须慎重考虑。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物权法》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点评人:陆歆律师)

上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
下一条: 丈夫用QQ聊天记录举证妻子有外遇 遭到法院驳回
最新资讯
 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法律问题探析  2009/1/13
 丈夫性功能受损害 妻子索要精神赔偿——间接性权利是否应予保护  2009/4/14
 因人身损害导致性功能丧失——配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09/4/21
 离婚后发现前夫“包二奶”不能要求赔偿  2009/4/24
 浅析婚内扶养义务的履行  2009/5/4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借款效力探析  2009/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9/8/1
 《婚姻法》解释(一)  2009/8/2
 争房产女儿状告父亲 法院最终驳回诉讼请求  2009/8/3
 婚前彩礼离婚时否应返还?李绍兵诉杨秀娟离婚案  2009/8/4
认真做事 专业办案 微信二维码

咨询热线:13714544898
邮箱:lx-lawyer@163.com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7楼

专业专注
© 2002-2022 深圳婚姻继承律师网-陆歆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阔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