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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半夜回错房上错床 是否涉嫌强奸警方难认定时间:2011/8/30 浏览次数:1751次 【返回】
一女子和男友在小旅社开房,半夜女子起床上厕所后,却走错了房间,错把陌生男子当成了自己男友,发生关系后女子才发现对方不是自己的男友。女子随即报警说被强奸。该事件是否涉嫌强奸?警方感到很为难。 小娟(化名)今年26岁,家住威宁。6月27日,因为给朋友过生日玩晚了不方便回家,她便和男友去该县星光路一家小旅社开房。半夜,小娟起床上厕所,厕所是公厕,在楼道的末端,上完厕所后,迷迷糊糊的小娟走进了虚掩着门的隔壁房间。 该房间内是一名青年男子,在迷糊中,小娟错把对方当成了自己的男友,和对方发生了关系。随后,男子便穿衣服起身准备离开,小娟感到很疑惑,问对方去哪,对方称去厕所,直到当男子站起来正要出门时,小娟才认出对方并不是自己的男友,可是,还没等她回过神来,男子已一溜烟跑了。 深感委屈的小娟看到男友后,哭泣不已,在男友的追问下,才道出了事情的原委。随即,小娟向该县威昭路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强奸。可是因为事情发生时,小娟是自愿的,所以该事件是否涉嫌强奸,警方也觉得难以认定。(贵州商报 记者 赵婷丽)
律师点评: 在生活中不该发生的事情确已发生,对于和小娟发生性关系的青年男子的行为,当然应该进行法律上的评析。 就刑事犯罪而言,应考虑该青年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就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来看,其本质特征是看是否违反小娟的意志,是否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如何认定是否违背小娟的意志呢?首先是看青年男子认识到小娟不同意,其次是小娟确实不同意,双方意思表示必须同时具备,不能单看一方的意思行为。本案性行为的发生,因小娟误将青年男子认为是男友,与该青年男子发生性行为,显然是违背了小娟的意志。但没办法认定该青年男子是否知道小娟不同意,毕竟是小娟自己送“货”上门,不能强行要求该青年男子做“柳下惠”坐怀不乱。 从强奸罪的犯罪手段来看,一般是行为人客观上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司法实践所指的“其他手段”是指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灌酒、药物麻醉、利用治病等奸淫妇女。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不成立强奸罪。本案中,该男子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手段,且从证据上说,无法认定小娟到底是真的上错床还是自愿的(当然,从报道中小娟事后反应看,完全可以判断是真的上错床了,不是自愿的)。 因此,本律师认为,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及疑罪从无的原则来分析,该青年男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不能以刑事犯罪定罪处罚。但该青年男子趁人之危,应受到道德遣责。 从民事救济的角度来看,小娟可以人身侵权为由对该男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从小娟哭诉报案、男子明知自己无性伴及事后逃跑等情节分析,可以认定该男子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让大家感觉到疑惑的是,什么原因导致小娟上错床,是小旅馆建设不合标准、设施不完善、无必要的照明、房间编号无明显标志等,还是小娟自身原因上错床。如果是前者,小娟还可以起诉旅馆,要求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点评人:陆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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