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情 您的位置:首页 > 内容详情

夫妻个人财产如何认定?

时间:2009/8/10 浏览次数:3035次 【返回】

    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上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
下一条: 离婚半载惊闻前夫家外有家 前妻怒索20万精神赔偿
最新资讯
 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法律问题探析  2009/1/13
 丈夫性功能受损害 妻子索要精神赔偿——间接性权利是否应予保护  2009/4/14
 因人身损害导致性功能丧失——配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09/4/21
 离婚后发现前夫“包二奶”不能要求赔偿  2009/4/24
 浅析婚内扶养义务的履行  2009/5/4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借款效力探析  2009/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9/8/1
 《婚姻法》解释(一)  2009/8/2
 争房产女儿状告父亲 法院最终驳回诉讼请求  2009/8/3
 婚前彩礼离婚时否应返还?李绍兵诉杨秀娟离婚案  2009/8/4
认真做事 专业办案 微信二维码

咨询热线:13714544898
邮箱:lx-lawyer@163.com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7楼

专业专注
© 2002-2022 深圳婚姻继承律师网-陆歆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阔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