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情 您的位置:首页 > 内容详情

原夫妻共同财产复婚后是否仍为共同财产

时间:2013/3/5 浏览次数:2711次 【返回】

                      原夫妻共同财产复婚后是否仍为共同财产  

2008-06-04 19:19:28|  分类: 特色民商 |  

      在阅读完来自山东法制日报2008年5月23日第3版以此为标题的文章(见附件)后,对文章的观点无法苟同。于是拿来组织各部门进行讨论,试图从理论和实务做进一步的分析,以便律师在具体业务操作时,对原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复婚后财产的所有权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总结了一下,各部门意见一致认为,约定优先,在复婚时未对财产做约定的,离婚时双方各自的财产为再婚时个人婚前财产,不发生共有关系。

      复婚仅是曾经是夫妻关系的人再次结婚,并不因结婚对象的不同,使婚前个人的财产在未经约定的情况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仍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复婚而影响婚前财产的归属。如果离婚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应由该方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未予清偿的,在复婚后可追及离婚期间为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即个人债务,而非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复婚当事人在复婚前已不存在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依法进行了分割,其离婚状态下各自所有的财产,复婚后应仍为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前个人财产和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的原则精神,表现为一种法定权属。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复婚对婚姻当事人的规定并无特别之处,其登记程序适用结婚登记程序。亦即在法律上仍为结婚。因此,“婚前个人财产”之“婚前”概念,与“复婚前”概念逻辑涵义一致。适用最高法院“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的规定。原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已约定和经法律文书确定依法进行了处分,具有法律效力。复婚后如果变更其权属,则无依据。所以,在复婚后,如果复婚当事人对原共同财产无新的约定或者无新的有力证据,则应依离婚时的处分,认定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附:原夫妻共同财产,复婚后是否仍为夫妻共同财产(作者:吕海金李春华 徐茂密)

      婚姻当事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依法进行了分割,分别被处分为归一方所有。而在复婚后,如果该财产仍然存在,那么,它是属于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还是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和有关有权解释末作明确的规定和解释。而这一财产在复婚后的不同属性,对于当事人的财产权利或者再次离婚之财产分割或者继承人的继承等,都将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

      目前,审判实践中对这一间题,大多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间题的意见》“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双方各自所用的财物,原则上归个人所有"的原则,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虽然,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依照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间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这一规定有一种“时效”限制,未到“时效”的则不当情形依然存在。并且从根本上说,复婚后其夫妻共同财产权属的恢复,应当是直接的、法定的、无“时效”限制的。原夫妻共同财产在复婚肘即行恢复其财产共有关系,亦符合民法学的一般原理。

      虽然原夫妻共同财产在复婚后能否直接恢复其共有性质有待立法或有权解释的规定,但是当前在审判实践中适用恢复原则,并不违背法律精神。这里主要是要对我国夫妻财产制中的约定制在复婚中的适用有一个正确的界定和适用。

      一、要正确区分夫妻财产制中约定制的一般性和离婚中的约定的特殊性。夫妻财产制中的约定,为夫妻专门对财产问题的约定,为一般约定。它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夫妻人身关系没有动态上的联系。而离婚时婚姻当事人对财产问题的处分约定,是一种特殊约定。它是以夫妻人身关系将不存在为前提的。前者具有对财产问题的单独、永久性归属的考虑因素,后者虽然也具有永久性处分意义,但它不是单独存在的,不是基于对财产单独永久性考虑因素,而是基于离婚这一特殊情况。前者具有无条件性,后者具有有条件性。因此,离婚中对财产权属的约定与夫妻单独对财产权属的约定性质是不同的,不能等同。

      二、复婚后恢复其财产共有关系,是一种特殊情况的特殊处理,不是否定和改变夫妻财产制中约定制的一般原则。首先,原夫妻共同财产在复婚后恢复为共有关系,是一种法定条件下的恢复,不是对约定制效力的否定。这样做将更有利于法制统一原则和婚姻财产制度中法定财产制基本原则的贯彻。复婚应当是恢复夫妻原人身婚姻关系及其一切相应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第二,复婚法律事实的成立,具有对世效力,无须复婚当事人对原共同财产部分再行专门作出约定。我国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一般没有专门对某一事项作出约定或者依法定手续和程序约定的刀惯。

      三、适用恢复原则与适用现行法定程序并不相悖。我国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这里,该办法对财产处理的约定间题,前者规定为必备条件,后者末作规定。这里虽然在程序规定上似有疏漏,但亦可作如下理解:其一,复婚时原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权属恢复,无须专门再作约定;其二,复婚时,在恢复夫妻人身关系的同时恢复财产共有关系,并无法律适用上的矛盾。

      审判实践中,原夫妻共同财产在复婚后恢复为共有性质,有一种情形应适用民法原理中的追及原则处理。即离婚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可以处分为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未予清偿的,在复婚后可追及离婚期间为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但是,清偿限度以离婚期间一方所有的财产为限。离婚期间一方所有的财产全部用以清偿后仍未了结的债务,按婚前一方所负的债务赴理。

 

 

 

上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
下一条: 原夫妻共同财产在复婚后应仍为共同财产
最新资讯
 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法律问题探析  2009/1/13
 丈夫性功能受损害 妻子索要精神赔偿——间接性权利是否应予保护  2009/4/14
 因人身损害导致性功能丧失——配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09/4/21
 离婚后发现前夫“包二奶”不能要求赔偿  2009/4/24
 浅析婚内扶养义务的履行  2009/5/4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借款效力探析  2009/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9/8/1
 《婚姻法》解释(一)  2009/8/2
 争房产女儿状告父亲 法院最终驳回诉讼请求  2009/8/3
 婚前彩礼离婚时否应返还?李绍兵诉杨秀娟离婚案  2009/8/4
认真做事 专业办案 微信二维码

咨询热线:13714544898
邮箱:lx-lawyer@163.com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7楼

专业专注
© 2002-2022 深圳婚姻继承律师网-陆歆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阔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