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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对工友通奸闹矛盾 女方诬告男方强奸

时间:2013/5/22 浏览次数:2061次 【返回】

      南方日报讯(记者/黄少宏、通讯员/钟紫薇)因与工友发生性关系后工友拒付10元,及在工作中受到工友责骂,东莞市凤岗镇的一名务工女子到公安机关诬告工友强奸,使工友遭到刑事拘留。最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该名女子有期徒刑6个月。

      贵州籍阳某年过四十,此前一直在东莞市凤岗镇某家具厂,因丈夫在惠东工作,夫妻长期分隔两地。务工期间,阳某跟工友、同样已结婚生子的陈某好上了。

      2012年11月9日晚,阳某与陈某在工厂宿舍发生性行为后,陈某并没有如往常般付给阳某10元钱。到了次日上午上班时,因工作失误,阳某弄坏了陈某所在车间的一些物品,陈某现场责骂阳某,并声称要求阳某赔偿相关损失。

      阳某觉得自己受了委屈,生气之下想到要报复陈某。当日中午,阳某从其宿舍拿了一把水果刀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控告陈某强奸她。阳某向警方报案称,当日凌晨,陈某持水果刀威胁其到工厂宿舍后将其强奸。因害怕被阳某伤害,其在被强奸时没有呼叫,也没有反抗。接报后,民警在阳某的带领下将陈某抓获,并于当天以涉嫌强奸罪对陈某进行刑事拘留。

      出人意料的是,11月26日,阳某主动到凤岗派出所投案,陈述是其诬告被害人陈某强奸,请警方释放陈某。

      据阳某在庭审期间供述,陈某并没有强奸她,她是因为陈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后拒付10元,且在第二天上班时受到陈某责骂,一时生气才到派出所控告陈某强奸的。后来因陈某的妻子带着小孩来求她,她看到小孩小不忍心,而且一开始也误以为公安机关只是关陈某一两天而已,没想到事情如此严重,才到派出所反映真实情况。

      当被问到是否知道向公安机关报假警导致陈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要负相关的法律责任时,阳某表示,自己是老实人,没读过书,不清楚法律。

      而据陈某供述,因为妻子常年不在身边,可自己作为男人有生理需要,控制不住自己,此前先后数次与阳某发生过性关系,且考虑到自己的工资比较高,每次事后,陈某都均支付阳某10元钱当作补助。谈及最后一次为何没有给,陈某说当时他发现阳某正值经期,觉得不吉利,便拒绝给对方1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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