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情 您的位置:首页 > 内容详情

转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时将丧失继承权

时间:2019/7/25 浏览次数:1186次 【返回】


转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时将丧失继承权


案情简介:

 

林某峰与林某芳系姐弟关系,因家庭纠纷及公司管理上的矛盾,林某峰将离异后的林某芳杀害,林某峰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林某芳生前立有遗嘱,其名下的房产及公司归其母叶某与其女侯某继承。叶某因林某芳被杀、林某峰被判刑而伤心过度去世,去世之前立有遗嘱,其遗产及应继承林某芳的遗产由儿子林某峰与女儿林某南继承。

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诉讼,在遗产诉讼处理过程中,叶某去世。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林某峰的代理人认为,尽管林某峰杀害了林某芳,但其继承的是其母亲叶某的遗产,属于转继承,对林某芳的财产仍然有继承权。

 

律师评析:

 

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时,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该规定属于《继承法》中总则性规定,有较高的效力。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中,林某峰的继承人身份来自于其母叶某的去世之事实而产生,即林某峰享有转继承权。

从法律位阶来讲,关于转继承的规定来自于继承法司法解释,其效力层次低于《继承法》总则性规定,因林某峰故意杀害了被继承人林某芳,林某峰作为转继承人能继承的遗产来自于林某芳,依法不享有对林某芳遗产的继承权。当然,对其母叶某生前所有的非来源继承林某芳的遗产,林某峰当然享有继承权。

 

本文作者:陆歆,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转载请注明出处。

     

上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
下一条: 离婚协议的继承条款非经双方同意不得变更
最新资讯
 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法律问题探析  2009/1/13
 丈夫性功能受损害 妻子索要精神赔偿——间接性权利是否应予保护  2009/4/14
 因人身损害导致性功能丧失——配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09/4/21
 离婚后发现前夫“包二奶”不能要求赔偿  2009/4/24
 浅析婚内扶养义务的履行  2009/5/4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借款效力探析  2009/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9/8/1
 《婚姻法》解释(一)  2009/8/2
 争房产女儿状告父亲 法院最终驳回诉讼请求  2009/8/3
 婚前彩礼离婚时否应返还?李绍兵诉杨秀娟离婚案  2009/8/4
认真做事 专业办案 微信二维码

咨询热线:13714544898
邮箱:lx-lawyer@163.com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7楼

专业专注
© 2002-2022 深圳婚姻继承律师网-陆歆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阔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