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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应由居住地或家庭暴力发生地法院管辖时间:2019/7/31 浏览次数:1086次 【返回】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322民保令1号
申请人陈某某,女。
被申请人阳某某,男。
申请人陈某某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5年相识,2011年7月12日在新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12月7日,被申请人因申请人没有及时为儿子准备洗澡用的衣物,动手殴打申请人,用脚踩踏申请人,用手掐申请人脖子。同年12月19日,因被申请人爱好打麻将,申请人出于为家庭着想,将情况告诉婆家,希望婆家进行劝诫,被申请人因此事再次对申请人大打出手。2016年11月3日,被申请人用刀威胁申请人要其给钱,申请人十分恐惧,跑到女同事家中借宿,被申请人追至同事家门口恐吓,声称要捅死申请人。同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因怀疑申请人出轨,又一次殴打申请人。次日,申请人就诊于深圳市龙岗区第五人民医院,经诊断多处软组织损伤。为保障申请人的人身安全,现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签发人身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接触、骚扰、跟踪申请人及其近亲属。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原告受伤的照片两张及被告使用的刀具照片一张,2016年12月23日原告在深圳龙岗区医院的病历资料一份。经查,申请人现实居住地在深圳市龙岗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多次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致陈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所证实的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在2016年年底,其目前并无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且申请人目前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而非在其户籍地新化县。故申请人陈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某某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 判 员 刘星余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吴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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