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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开敏与林洪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

时间:2019/7/31 浏览次数:918次 【返回】


肖开敏与林洪其他民事裁定书

琼海市人民法院 (2019)琼9002民保令1号 



申请人:肖开敏,女,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

被申请人:林洪,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琼海市,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申请人肖开敏与被申请人林洪申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肖开敏称,被申请人林洪和申请人肖开敏于2005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在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时,被申请人殴打申请人。2018年9月7日,双方因申请人花钱购买了一部手机争吵,被申请人用拳脚、木椅殴打申请人的头、肩、腰等身体部位,申请人的女儿和侄女阻拦之后送申请人到医院治疗。经鉴定,申请人全身多处受伤,头部挫伤、头皮血肿、腰1.2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其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申请人因此被羁押,现即将被释放,申请人担心再被殴打。为此,申请人申请禁止被申请人对其实施暴力,并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林洪因家庭琐事与申请人肖开敏争吵,后对申请人进行殴打,致申请人轻伤二级。被申请人因此于2018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申请人犯故意伤害罪。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9)琼9002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申请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曾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于2018年12月21日撤回起诉。目前,被申请人即将被刑满释放,但双方的婚姻关系仍较为紧张,故申请人的申请符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禁止被申请人林洪对申请人肖开敏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林洪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肖开敏。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林洪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符小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仲才

书 记 员 周 瑶

 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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