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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与骚扰接触等均属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

时间:2019/8/1 浏览次数:919次 【返回】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包括殴打、威胁、辱骂等家庭暴力骚扰、接触行为



尹某与杨某婚姻家庭纠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2019)京0109民保令1号


 当事人

申请人:尹某,女,1978年11月6日出生。

被申请人:杨某,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

 原告诉称

申请人尹某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尹某称:我与杨某系夫妻,杨某微是我们的女儿,李某是我的母亲。自结婚以来,杨某就有对我和女儿实施暴力的行为。2009年,杨某开始酗酒,经我多次劝阻均无效,而且杨某酒后行为失控,经常辱骂、殴打、威胁我和女儿。2018年8月22日,杨某酒后将我的衣服扔出家,不让我再回家,我只好到住到在隔壁的母亲李某家。女儿杨某微经常到姥姥家,杨某对此不满,经常酒后到我母亲家骚扰,辱骂杨某微和李某,杨某还曾持棍砸我母亲家门,导致我女儿和母亲受到惊吓。我多次报警,还曾向妇联等组织寻求帮助,但杨某不仅不改正,还威胁我不让我再找这些组织。我担心杨某还对我、女儿和母亲实施暴力,骚扰我们,为保证我和同住人的安全,防止杨某再次出现暴力危害行为,特向法院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我请求: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辱骂尹某和杨某微、李某;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接触尹某和杨某微、李某。

尹某向本院提供杨某微于2019年1月12日、3月10日拍摄的视频、尹某于2019年4月22日拍摄的视频,2019年4月5日杨某殴打杨某微的照片,并申请法院调取其在2019年2月23日、3月10日的报警记录,以此作为杨某对其与杨某微、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2019年1月12日的视频证实,杨某曾威胁烧掉杨某微书包;4月22日的视频证实,杨某有辱骂李某及对尹某动手的行为。本院依法调取了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大峪派出所于2019年2月23日、3月10日的出警记录及相关视频,其中2019年2月23日的视频证实了杨某酒后到李某居住房屋中找杨某微的事实;2019年3月10日的视频证实了尹某所述杨某持棍打砸李某居住房屋防盗门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尹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禁止杨某对尹某、杨某微、李某实施殴打、威胁、辱骂等家庭暴力。

二、禁止杨某骚扰、接触尹某、杨某微、李某。

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杨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丽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安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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