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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居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时间:2019/8/1 浏览次数:1136次 【返回】
案例:分居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
余某1与何某婚姻家庭纠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19)京0102民保令9号
当事人申请人:余某1,女,193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申请人:何某1,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审理经过申请人余某1与被申请人何某1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申请人余某1称,禁止被申请人何某1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余某1。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何某1连续以发短信的方式骚扰我,还说没人的时候就要打我,为了免遭何某1骚扰,请求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何某1称,余某1总让派出所警察找我,让我迁户口,所以我给余某1发了几条短信,短信的内容是说余某1和何某2再逼我的话,我大不了一死,我现在身体不好,如果真得了不治之症,我死的时候也会把房子一并毁了。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家庭矛盾,被申请人何某1与申请人余某1发生过过激行为,申请人余某1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余某1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支持该项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禁止被申请人何某1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余某1。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余某1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何某1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何某1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人员审判员 王晓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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