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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危险仍存,人身安全保护令可延长时间:2019/8/1 浏览次数:1347次 【返回】
家庭暴力危险仍存,人身安全保护令可延长
董静娴与诸葛君人身安全保护令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9)沪0115民保更1号
当事人
申请人:董静娴,女,1986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诸葛君,男,198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审理经过申请人董静娴与被申请人诸葛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申请人董静娴于2018年12月24日申请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本院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申请人董静娴称,浦东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沪0115民保令17号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诸葛君6个月内骚扰申请人董静娴及其近亲属。但被申请人在7月25日、9月28日、10月12日、11月22日、11月27日,带人或者派黑社会人员到申请人工作场所及住所进行骚扰恐吓、经常性的威胁辱骂、并恶意砸毁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家庭暴力行为已经直接影响干扰申请人的生活,在11月3日申请人在家门口意外骨折,也怀疑与被申请人有关。经上海公安局信访部民警与申请人沟通,考虑到人身安全保护令于12月29日即将到期,而第二次离婚案过程还将持续一段时间,申请人向法院请求:1、延长(2018)沪0115民保令17号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第一项:禁止被申请人诸葛君骚扰申请人董静娴及其近亲属,延长期限6个月;2、禁止被申请人威吓、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期限6个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申请人提出的第一项请求,本院予以准许。鉴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故本院对申请人的第二项请求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禁止被申请人诸葛君骚扰申请人董静娴及其近亲属; 二、驳回申请人董静娴的其余申请。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被申请人诸葛君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忠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慧
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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