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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不限于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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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敏洁与杨运飞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侯马市人民法院 (2019)晋1081民保令1号 


申请人(原告):翟敏洁,女,汉族,1989年3月12日出生,现住侯马市。

被申请人(被告):杨运飞,男,汉族,1988年10月3日出生,现住侯马市。


申请人翟敏洁与被申请人杨运飞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翟敏洁称,1、请求法院依法对申请人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杨运飞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禁止被申请人到申请人的工作单位及其近亲属家中进行骚扰、实施暴力。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杨运飞经常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后被申请人出具悔改保证书,但被申请人对其承诺言而无信,且多次到申请人母亲家中闹事,严重威胁到申请人及其母亲的人身安全。申请人于2019年1月7日对被申请人提起离婚诉讼,在此期间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15日中午到申请人工作单位办公室用玻璃杯砸向申请人头部致其头部多处皮肤受伤,住院3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申请人及其母亲的人身安全,造成申请人及其家人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人翟敏洁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杨运飞对翟敏洁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杨运飞骚扰、跟踪、接触翟敏洁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禁止被申请人杨运飞到翟敏洁的工作单位及其近亲属家中进行骚扰、实施暴力。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被申请人杨运飞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常志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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