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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传男不传女”?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无效

时间:2019/8/4 浏览次数:1251次 【返回】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父亲王某因私下将房产过户给儿子双方,损害了其女王一、王二、王三的继承权,石景山法院判决其子王大与王某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情回顾】

    此案中,王某育有三女一子,即长女王一、次女王二、三女王三、长子王大。长女王一、次女王二分别通过高考外出工作并相继嫁人,三女王三在本区嫁人。王某在某国有企业工作,并于上世纪九十年代购置房屋一处,王某与其配偶与其子王大一家一直共同生活,王大一家一直照顾王某与配偶。三女王三因距离父亲住处较近,故经常过去探望并照顾父母。王某之妻冯某于2009年死亡,后王某一直未再婚,并与其子王大一家共同生活。王某于2018年8月死亡,后王一、王二、王三与王大商量父母房产问题,王大表示父亲王某已经于2015年通过《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售给王大,故目前房产登记房屋为王大,并不同意分割该处房产。王三表示该事情她知情,并同意将房屋给王大。王一、王二两人将王三和王大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某与王大2015年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房屋系王某与冯某于婚姻关系期间购买并取得产权登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冯某死亡后,其所占房屋的二分之一应当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即房屋应当由王某、王大、王一、王二、王三共同所有。在其他权利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房屋权利情形下,王某与王大在未征得其他权利人同意私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不合理的低价将房屋出卖给王大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双方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其他权利人的利益。故法院最终认定王大与王某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王一、王二再次通过继承纠纷的诉讼依法取得了自己应得的继承份额。

【法官释法】

    我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现实生活中,部分父母往往持有儿子才是传宗接代的重男轻女观念,并将房屋直接留给儿子。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父母留给儿子房产的方式,如果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进行,那无可厚非,如通过恶意串通损害其他继承人的方式进行的,那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同等情况下,女性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男性权利是平等的。

来源:北京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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