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情 您的位置:首页 > 内容详情

监护人霸占被监护人房产 法院判决撤销哥哥的监护权

时间:2019/9/24 浏览次数:1814次 【返回】



胡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兄姐胡森、胡梅担任监护人。胡翔因房屋动迁取得150万元补偿款。然而胡森却把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近日,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撤销胡森的监护权。

据悉,2018年6月5日,杨浦法院指定胡梅和胡森为胡翔的监护人。后胡翔因房屋动迁取得补偿款150万元。胡森、胡玲用这笔钱买下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并拒绝变更至胡翔名下。作为胡翔的兄姐,申请人胡玲、胡希认为胡森存在侵害被监护人财产、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遂诉请法院撤销被申请人胡森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自己为监护人。

胡森辩称并未侵害胡翔的财产权益,只是因税费问题才不同意将房屋产权变更至胡翔名下;动迁剩余款项虽存在自己名下,但并未擅自动用。自己已尽到监护人的义务,也没损害过被监护人的权益,因此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请求。胡梅辩称,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审理中,胡翔到庭表示,同意由胡玲、胡梅担任自己的监护人。

法院认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胡翔所取得的动迁款,是他的个人财产,用动迁款购买的房屋应为胡翔个人所有。被申请人胡森作为胡翔的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未能妥善管理胡翔的财产,因此,法院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并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指定胡梅、胡玲为胡翔的监护人。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东方网




上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
下一条: 同居析产案例:同居一方转走100万为子女购买保险 分手后能追回吗?
最新资讯
 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法律问题探析  2009/1/13
 丈夫性功能受损害 妻子索要精神赔偿——间接性权利是否应予保护  2009/4/14
 因人身损害导致性功能丧失——配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09/4/21
 离婚后发现前夫“包二奶”不能要求赔偿  2009/4/24
 浅析婚内扶养义务的履行  2009/5/4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借款效力探析  2009/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9/8/1
 《婚姻法》解释(一)  2009/8/2
 争房产女儿状告父亲 法院最终驳回诉讼请求  2009/8/3
 婚前彩礼离婚时否应返还?李绍兵诉杨秀娟离婚案  2009/8/4
认真做事 专业办案 微信二维码

咨询热线:13714544898
邮箱:lx-lawyer@163.com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7楼

专业专注
© 2002-2022 深圳婚姻继承律师网-陆歆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阔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