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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七旬生母,百万赠款被追回?

时间:2019/9/24 浏览次数:1755次 【返回】


  都说,人生最大的憾事,就是“子欲养而亲不待”。可偏偏有些人,在父母拉扯下长大,却在父母老去时拒绝赡养,今天要说的这个案子就是这样的情况,女儿拿了赡养款后,不光不想赡养母亲,甚至还跟丈夫一起虐待母亲,简直岂有此理。

案情简介

  吴老太年过七旬、早年丧偶,只有女儿阿芳和儿子阿明两个孩子。阿明因公致残行动不便,住得也远,于是2015年底至2018年初,姐弟俩先后两次签订协议:

  阿明将名下一套市场价250万元的房屋以15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阿芳,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今后阿明需时常探望母亲,尽力而为担负赡养义务;

  阿芳将承担对母亲主要的赡养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母亲送至养老院,并承担母亲养老送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2017年底,吴老太因脑梗、高血压等病入住医院,出院后阿芳不情愿地将吴老太接至自家居住。2018年农历大年初五晚上,阿芳丈夫报警,称吴老太打人咬人,要求警察将丈母娘送至精神病院。这下,吴老太在女儿家中的遭遇才为人所知。

  吴老太称,这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自己与阿芳夫妇多次发生矛盾:刚出院时不能自行走动,想多练习走路,但阿芳夫妇不让她穿鞋,把她的鞋扔掉;想洗脚了,但阿芳丈夫不让她洗脚,说让她发臭、变烂;春节期间,阿芳夫妇与吴老太发生口角,用胶带封住吴老太的嘴,于是吴老太情急之下咬了女婿的手。

  看到母亲受到这种虐待,儿子阿明怎么受得了,一纸诉状将姐姐阿芳告上了法院。阿明认为,阿芳未实际履行对母亲主要的赡养义务,故欲撤销100万元赠与。而阿芳则否认受赠房款和不赡养母亲。最终,浦东法院认定双方为赠与关系,阿芳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赡养义务,判决阿芳返还阿明100万元。

阿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闵纯表示,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

  一、阿明是否赠与阿芳100万元,并附赠与条件?

  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及证人证言,可确认涉案房屋的房款为250万元,阿芳购房仅需支付150万元,另外100万元归阿芳所有,这表明阿明将应收取的250万元房款中的100万元赠与阿芳。

  另外,收据及协议中也反复强调,该赠与是附义务的,即阿芳需承担赡养母亲的主要义务,并支付其生老病死的一切费用。故阿芳认为的“双方之间是房屋买卖关系,而非赠与关系”的说法,显然不符合交易常态和一般常理,法院不予采信。

  二、阿明主张撤销赠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阿芳作为吴老太之女及负有合同义务的受赠人,理应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中,阿芳对母亲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方面存在重大过错,与丈夫的行为在性质上已属于虐待老人,显然阿芳未履行其应尽的赡养义务。

  阿芳与母亲发生矛盾之后,未能缓和母女关系,也未承担母亲的日常照料和分担母亲聘请护工的费用。由于吴老太表示愿意搬出阿芳家另行居住,并由阿明照料其日常起居生活,客观上阿芳也不存在继续履行赠与协议所附义务的可能性,因此阿明具备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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