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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5年后才发现自己已和丈夫离婚 起诉“小三”要求拿回财产

时间:2019/10/23 浏览次数:3690次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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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生活有时候比影视剧更加精彩和狗血。丈夫让他人假扮妻子离婚后与另一女子登记结婚,甚至还买房买车,妻子多年之后才发现自己居然“被离婚”。知道真相的妻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小三”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男子雇人假冒妻子办理离婚手续


  2005年1月,朱先生与陆女士登记结婚。2007年,朱先生与刘女士相识,朱先生向刘女士隐瞒了自己已婚的情况,并对刘女士展开了追求,很快,两人陷入了热恋。2009年,陆女士生下一子,这并没有让朱先生的心回归家庭,朱先生依然和刘女士保持着婚外情。

  一次偶然的机会,刘女士得知自己的恋人竟然是已婚人士。2010年5月,为了安抚刘女士,朱先生偷偷办了一个假离婚证。不放心的刘女士前去民政局查询确认,发现为假证后,与朱先生大吵了一架。为了平复刘女士心中的愤怒,也怕刘女士再做出什么不理智的事情,2011年3月,朱先生出资9万余元购买了一辆汽车登记在刘女士名下。当年4月,朱先生竟然携带妻子陆女士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找了一个貌似妻子的女士假冒陆女士,共同到民政局登记离婚。

  隔天,朱先生便与刘女士登记结婚。两人“婚后”还生育一子,且共同出资购房一套,房屋登记在刘女士名下。而另一边,陆女士对一切都不知情。刘先生就这样不断在两位“妻子”之间周旋,直到2016年事情在机缘巧合下暴露,朱先生才向陆女士及刘女士坦白了一系列掩盖问题的手法。


分财产时他又支持“前妻”诉请


  2017年1月,朱先生与刘女士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朱先生放弃房屋以及汽车份额,全归刘女士所有。得知此事的陆女士认为,刘女士明知朱先生尚有婚姻存续而介入,且恶意接受朱先生的财产,侵害了朱先生与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陆女士将刘女士诉至上海宝山法院,朱先生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

  庭审中,被告刘女士辩称,起初朱先生谎称单身,结婚登记时自己才知晓朱先生刚登记离婚。因双方的酒席事宜已经通知了家人,所以仍然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生育一子。系争房屋购房人、产权人均是自己,系争车辆也是自己2010年出资购买,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刘女士还透露,自己与朱先生共同生活期间,朱先生没有收入,家庭生活的开支均是自己负担。婚姻无效完全是朱先生的过错所致,自己及儿子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法律保护。综上,刘女士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陆女士的诉请。

  第三人朱先生述称,同意原告陆女士的诉请。朱先生认为,自己对系争房屋亦享有份额,当初是出于对被告刘女士的愧疚,系争房屋才登记在她一人名下。


与“现任”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原告陆女士提供的朱先生银行账户信息显示,系争车辆的部分购车款7万余元由朱先生的银行账户直接向售方支付,系争房屋的首付款中36万余元亦是由朱先生的银行账户直接向开发商转账支付。由此可见,朱先生并非将购车款、购房款赠与被告,交由被告自由处分,而是直接将钱款付至出售方,故朱先生具有与被告共同出资、共同购买的意思表示。加之,系争车辆购买于被告与朱先生确立恋爱关系之后,即将“结婚登记”之前一个月,系争房屋购买于双方“结婚登记”之后,均系双方为共同生活为目的所购置。结合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将系争房屋、系争车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的行为,系争房屋、系争车辆应认定为刘女士和朱先生的共有财产。

  至于朱先生与刘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分割系争房屋、系争车辆的约定是否有效。由于两人的婚姻自始无效,且朱先生在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车、购房,相应的财产份额应为其与原告陆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单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份额作出上述处分,侵害了原告陆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置权,故应当认定为无效。

  据此,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女士与第三人朱先生于2017年1月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及车辆的处分无效,系争房屋及车辆归被告刘女士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刘女士继续负担,被告支付原告陆女士、第三人朱先生上述房屋折价款共计97万元,车辆折价款7000元。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胡明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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