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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卖房却不迁户口?法院判决:每天支付100元违约金

时间:2020/9/27 浏览次数:362次 【返回】


  王老太卖了北京的房在河北购房,但其以无处可迁为由拖延7年不将户口迁出,买方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王老太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07500元并另行按照每日一千元标准支付违约金。海淀法院一审判决王老太除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万元外,需按每日100元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户口迁出之日为止。王老太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张女士诉称,2013年8月,双方就买卖海淀区某处房屋签订了合同,购房款价格为215万元,房屋上登记有王老太及其配偶的户口,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迁出户口,违约则需支付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30日起,出卖人应当每日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自2013年9月王老太具备办理迁出户口条件至今,其一直未予办理。据此,张女士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王老太则说,北京无其他房屋可迁入户口,所以不构成违约,且违约金标准过高。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王老太未依约将户口迁出,但其名下登记有其他房屋,具备迁移户口的客观条件,故其构成违约。就违约金数额,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当事人实际损失情况等综合因素予以判定,最终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指出,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是房屋买卖流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该事项往往作为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对户口迁出日期、未迁出户口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法官提醒,首先,卖方在签约时,应如实告知卖方房屋上户口登记情况,买方也应对该事项进行重点审查。实践中,存在房屋上登记有多户的情形,且存在部分登记人口非卖方家庭人口的情况,导致后续迁出手续办理难度大。其次,对迁出日期或条件进行约定时,卖方应全面评估自身情况,一旦签约,合同约定即生效并有约束力,在条件具备或日期届满时未迁出,卖方即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就违约金的约定,应确定一个合理范围,如约定过高,诉讼中法院一般会进行调整。最后,法官说明,迁出户口事宜并非法院判决可处理的事项,法院一般只能通过判决违约金的方式督促卖方履行合同义务。所以,买卖双方在就房屋买卖签约时,应全面考虑上述内容,审慎做出选择。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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