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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女随母姓 生父拒付抚育费

时间:2011/7/26 浏览次数:1669次 【返回】

      中国法院网讯   20刚出头的一对小青年未婚同居并生下一女,后因性格不合,两人分居,不满六个月的女儿随女方生活,并跟随母姓,男方因此拒绝支付抚育费用,女方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方依法履行抚养义务。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非婚生女儿由生母监护抚养,生父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400元,每半年付一次,至女儿18周岁止。

      2011年正月,20刚出头、已经未婚同居生活了三年的安徽省明光市居民高某某与魏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魏某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同年3月,高某某生下一女,并向魏某某讨要女儿的抚育费用,魏某某同意女儿跟随高某某生活,但提出要其支付抚养费用的前提条件是女儿必须姓魏。经多次协商未果,高某某向法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故被告应承担与原告未婚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女儿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作者: 匡海燕 吴拳)

     

                                                                                                                                    

        律师点评:因更改姓氏发生的纠纷较为常见。夫妻离异或未婚双方结束同居后,抚养小孩一方基于报复或者其他目的将小孩姓氏进行更改,另一方拒付抚养费。在子女主张抚养费的民事纠纷中,以小孩姓氏被更改作为抗辩理由,法院一般不予以采纳。抚养费纠纷中,原告一般为小孩而非更改姓氏抚养小孩一方,姓氏的更改并非原告所能控制与主张,是其监护人的个人行为,其法律后果一般不能由小孩来承担。如果支付抚养费一方认为小孩姓氏被更改,违反了双方约定或所生活地方的风俗习惯,可以另行起诉更改姓氏一方,要求将小孩姓氏更改为原姓。

子女随父姓或母姓,一般在小孩出生时由双方协商确定。在结束同居或离异后更改小孩姓氏,视为违反双方在小孩出生时的约定。法院直接适用《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可随父姓或母姓的规定,甚为不妥。在司法实践中,到当地公安机关更改小孩姓名时,一般需征得其父母双方同意,在一方申请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一般不予批准。法院要求未抚养小孩一方支付抚养费的判决是正确的,但认定小孩可以随父或随母姓,是简单机械适用法律,该认定理由是错误的。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与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点评人:陆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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